|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6-00809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文号: | |
| 有效性: |
现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山东非遗保护传承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鲁文旅发〔2021〕19号)进行修改。一是上位政策有新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强调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对省级传承人管理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规范要求,需通过修改办法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原有办法到期需衔接。原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障省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平稳有序,需修改并重新发布。三是提升系统性保护水平的需要。2025年11月,我厅起草了《山东省非遗与文物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26年1月,我厅发布了《关于推动文物技能人才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的通知》;探索打通非遗和文博融合进行展陈的壁垒,率先在山东做好试点工作。
二、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重新公布办法的工作高度重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为主成立专门班子,从2025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结合传承情况调研等工作开展了广泛调研摸底,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次意见。
三、修改内容
1、结合我省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类非遗项目的实际需求,参考其他省份相关做法,拓宽传承主体范围,保障集体传承项目的有序传承。在第九条增加一款: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工作。
2、强化中青年传承人培育力度,鼓励青年人才投身非遗传承,保障非遗传承的持续性和活力。增加第十条:加大对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力度,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优先推荐。
3、推动文物技能与非遗技艺深度融合,落实人才互认共育相关要求,挖掘文物修复领域优质人才资源,丰富省级非遗传承人队伍结构。增加第十一条:开展文物技能人才与非遗传承人互认共育,鼓励已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且在文物修复领域技艺精湛的文物技能人才,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4、精简配套文件、提升工作效率,删除原二十三条第二款: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鲁公网安备 37001344001号
备案:鲁ICP备09042281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