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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MB2847723P/2024-03392 发布机构: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7-22 文号:
有效性: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点击次数: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属文博单位:

《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1〕9号)、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考古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文旅考〔2023〕7号)等文件要求,参考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区、保税区、贸易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起步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功能区”)。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是指功能区在土地收储、出让、划拨或区域性建设项目规划前,通过专业机构的考古调查和勘探等方式,确认功能区建设用地内是否有文物遗存分布,以及文物遗存保存现状等情况,针对文物的内涵价值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保护意见、措施或控制性要求,并对功能区土地收储、出让或划拨提出建议。

功能区各建设项目共享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结论,该结论是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事项时提供给审批部门的专业意见。

第三条 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实施、成果报告的编写等。

第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接受功能区管理机构评估申请、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开展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出具用地文物保护意见。

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功能区管理机构是开展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提供保障条件,开展建设用地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第六条 文物影响评估步骤及内容:

(一)评估申请。功能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申请,申请应附功能区土地和规划说明、评估范围及建设规划图等相关资料。

(二)方案编制。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书面意见委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编制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

(三)方案审核。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内已知文物分布情况、“四有”工作档案、既往考古和文献资料等,编制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四)现场实施。功能区管理机构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根据评审后的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签订评估工作协议。被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对功能区建设用地开展系统考古调查和考古勘探,真实、准确廓清区域内地上文物保存状况、地下文物埋藏情况。

(五)编制报告。被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根据规划建设用地情况和考古调查勘探相关技术参数,编制《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范式详见附件1)。

评估应结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级别、价值及保存状况,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对文物造成的影响,提出科学可行的保护措施,明确预防或者减轻针对文物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控制性要求。注意吸纳当地公众对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过程可能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功能区内文物遗存分布范围不清或保护区划划定不科学的,应通过勘探手段明确其范围,并提出调整保护区划的合理化建议。

对于暂时不具备调查勘探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组织开展相关考古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专家对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向功能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用地文物保护意见并抄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用地内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涉及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商定保护措施,在建设用地文物保护意见中一并出具。

第九条 建设用地文物保护意见出具后,拟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期间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实施,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

功能区内后续新增建设用地区域,应及时补报并组织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第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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