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4-03395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文号: | |
| 有效性: |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山东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单位。
1.适用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贸易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起步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
2.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
二、评估结论使用场景
功能区各建设项目共享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结论,该结论是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事项时提供给审批部门的专业意见。
三、各方职责
1.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实施、成果报告的编写等。
2.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接受功能区管理机构评估申请、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开展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出具用地文物保护意见。
3.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
4.功能区管理机构是开展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提供保障条件,开展建设用地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四、文物影响评估步骤
1.评估申请。功能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申请,申请应附功能区土地和规划说明、评估范围及建设规划图等相关资料。
2.方案编制。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书面意见委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编制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
3.方案审核。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内已知文物分布情况、“四有”工作档案、既往考古和文献资料等,编制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4.现场实施。功能区管理机构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根据评审后的文物影响评估工作方案,签订评估工作协议。被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对功能区建设用地开展系统考古调查和考古勘探,真实、准确廓清区域内地上文物保存状况、地下文物埋藏情况。
5.编制报告。被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根据规划建设用地情况和考古调查勘探相关技术参数,编制《建设用地区域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6.出具评估意见。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专家对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向功能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用地文物保护意见并抄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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