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核准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工作流程
设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申请步骤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修改事项进行表决,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员(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由社会团体自行存档备查)。章程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修改核准。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修改核准。
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修改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二)修改后的章程
章程修改时,请严格落实“党建入章”要求,严格按照最新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制作,切实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范本标黄处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章程骑缝处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章程修改涉及到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动时,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详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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