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工作流程
设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等。
申请步骤
(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通过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筹)召开成立大会,应当制定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程以及表决、选举结果并附参会会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作为档案由社会组织妥善保管。
(二)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三)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团体章程;
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在章程中载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表;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一人一表。
(六)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
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的提交,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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