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预审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工作流程
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等。
申请步骤
(一)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范围参考《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进行前置审查。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由本省行政区域内7个以上法人单位发起;
发起单位应当在拟成立的山东省内拟成立社会团体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主要发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并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单位,也不能成为会员。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省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且应当具有代表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性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三)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申请材料目录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交此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表;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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