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1-00366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文号: |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总则
(一)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是指积极推动文明旅游、在引导旅游者和组织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单位,包括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单位。凡在山东省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管理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批、评定一批。
二、评定等级
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划分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中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价规则,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950分达标,其中:基本项目总分不低于855分,每项基本项目的得分率分别不低于85%;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800分达标,其中基本项目总分不低于720分;每项基本项目的得分率分别不低于75%。
三、评定程序
(一)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复审推荐、现场检查、评议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
(二)申报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及其评定细则进行自检,递交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以及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由所在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复审并推荐上报。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由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省文化和旅游厅复审并推荐上报。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报单位,由对应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中“文明旅游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所列情况,由对应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对期满三年的示范单位开展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等级。被取消等级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应交回证书和标牌。
(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统一设计,由对应的评定机构制作颁发。
五、组织实施
(一)名额分配
济南、青岛两市各推荐本辖区内2-3个单位,其他市各推荐本辖区内1-2个单位申报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报送:汇总示范单位申报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1年4月30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厅市场管理处。
组织现场检查:2021年4月30日-5月中旬,厅市场管理处将组织包括行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专家及经营者在内的评审团队,对申报单位进行明察暗访,根据检查得分高低,择优推荐1-2家单位参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并公布首批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文冰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一路12号北楼312
联系电话:0531-81697763、15865317150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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