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 04- 23 17: 02 

关于印发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相关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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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各项工作,逐步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推进机制,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刺激文化和旅游消费,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1.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2.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3.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

           

         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会办公室

             2020年 4 月23日


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需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及其它指定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一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第四条  凡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及其它指定平台上注册领券的消费者,消费季期间省级消费券每个注册用户领用上限额度500元。可分多次申领和退换。

第五条  消费者可在消费季活动期间申领消费券,申领成功后在消费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及其它指定平台,在自己账号下的消费券包内查看申领的全部消费券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申领成功后48小时。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作废消费券不占消费券总额度。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省消费券、市、县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

省级消费券在消费季组委会确定的渠道发放。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消费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通过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季云平台发放的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张。通用券可在全部云平台关联合作单位内使用;定向券可在指定的合作单位、电商平台或地域范围内使用。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八条  消费券使用时,券额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消费不超过50%,景区门票、文创产品、文旅体验等其他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补贴不超过20%,使用银联云闪付在指定的商家购买旅游景区门票补贴比例不超过3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消费者在一家文化和旅游企业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次数不得超过5次。

第九条  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享受补贴时,无论消费者在线上电商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

(一)消费者在指定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产品及服务,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选中满意的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后,扫描产品二维码读取电商平台产品信息,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服务类选择线下取货方式直接现场体验,产品类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三)使用银联云闪付APP注册领券,可选择线上线下支付结算。

第十条  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自动作废,不占消费券使用额度;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0531-81697723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或其它指定平台无法领取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均可拨打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或指定电商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促进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和旅游消费,提升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旅游、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和文化体验等领域。

第三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为申领成功后48小时,逾期自动作废,系统回收重新发放。企业发放的消费券用于购买本企业指定产品。省消费券、市、县消费券相互不叠加使用。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张。合作单位接收核销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含本单位的定向券和旅游景区消费券,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统一发放的消费券。

第四条 为增加消费券使用的便利性和合作单位推广渠道的多样化,合作单位选择入驻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公开征集、公示的合作电商平台,并将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上传到平台店铺。全部电商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自主选择。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要认真选报优质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如实填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各项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禁止会员卡、储值卡使用惠民消费券。

第六条  消费券使用额度比例根据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所属类别确定,并通知电商平台设置生效。合作单位产品销售抵扣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消费券补贴文艺演出消费不超过50%,景区门票、文创产品、文旅体验等其他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补贴不超过20%,使用银联云闪付在指定的商家购买旅游景区门票补贴比例不超过3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不可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消费者在一家文化和旅游企业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次数不得超过5次。抵扣资金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

第七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每家企业每日优惠券使用额度上限为3万元,总使用额度上限为30万元。企业优惠券总额度达到上限,组委会办公室将暂停用券权限,企业需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具体发放企业券活动方案及实施证明,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企业发券额度提高企业核销惠民消费券额度。 

第八条  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显著位置摆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专用标识、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合作电商平台须在平台显著位置挂接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活动实时资讯,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季活动宣传。

第九条 平台为合作单位提供但不限于OAO店网一体化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消费券时,无论消费者在线下消费还是线上电商平台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

(一)消费者在指定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和旅游产品或服务,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扫描产品二维码读取指定电商平台产品信息,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消费券使用,服务类可选择线下取货方式直接现场体验,产品类可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三)选择使用银联云闪付app注册领券,在指定商家购买旅游景区门票的,支持线上线下支付结算。

第十条  合作单位要按照消费季活动统一策划市场化营销,积极组织企业电子优惠券和纸质优惠券发放,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把产品销售到全省、全国。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通过对接银联app收到的消费券,需向银联提供资金的委托支付方开具协议规定项目发票。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合作单位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合作单位不得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提供的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以及相关附属产品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合作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核销工具使用方法、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

第十七条  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与电商服务平台、合作文旅企业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永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促进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合作单位完成消费券的结算兑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的结算兑现范围为签订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协议,积极组织参加消费营销活动,无违规销售行为,消费数据准确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  消费券结算周期原则上为每四周结算一次,即在首批消费券发放后,每四周为一个结算周期。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结算兑现延期,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合作单位(包含与银联对接使用景区类消费券的企业)每周二之前根据消费券使用情况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周核销结算表》电子版(部分电商平台支持后台导出),与自身记录的账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并加盖公章,将电子版发至hmxfdz@163.com,纸质表按结算周期快递至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济南市经十一路12号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联系电话:13176412909

 第五条  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自收到合作单位报送的加盖公章的纸质板《周核销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结算周期形成资金拨付请示报告并将核销结算统计及资金拨付请示报告报送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向合作单位拨付消费券补贴资金。通过银联云闪付APP使用的消费券补贴资金 ,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和财政资金按1:1比例结算,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补贴资金部分,企业需向银联资金委托支付方开具景区门票及门票代理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以旅游类企业与第四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消费季协议签署内容为准。

第六条  合作电商及平台需向组委会财务审计部开放全部查询权限,提供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实时查询:交易记录、订单生成日期和时间、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结算金额、产品单价、产品数量、消费券编号、抵扣金额、实付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自后台导出包含以上信息的交易记录,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快递至组委会财务审计组,并就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合作单位、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电商及各平台均需随时接受组委会财务审计组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终止合作,违规单位所有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凡合作单位因对消费券使用规则、合作规则、结算规则不熟悉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作单位无法办理消费券的核销结算事项,可到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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