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6-00520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文号: | 鲁文旅许〔2026〕1283号 |
| 有效性: |
山东运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出具京杭运河与小清河航道连通工程项目选址意见的请示》(鲁运通字〔2026〕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厅回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施京杭运河与小清河航道连通工程项目,工程全长72.9公里,其中新开出湖航道3.5公里(K-2+300~K1+
200),扩建利用济平干渠69.4公里(K1+200~K70+600)。
二、拟建工程穿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张营遗址保护区划,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对涉及的张营遗址以及考古勘探中新发现文物点大街—四街遗址、归北遗址、国街墓地、段庄西遗址占压区域,应委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实施。考古发掘应履行报批程序。
三、对拟采取异地迁移保护的张街钟楼、前阮二村碑林,应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迁移保护方案》,另行报审。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调整优化方案,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做好现场看护,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后再行施工。
五、请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责任,做好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按程序对考古勘探新发现的文物点进行登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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