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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阶段各项任务,省普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近日印发《山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山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新发现文物认定流程,明确实地调查验收标准。
导则对认定对象、实施主体、开展方式、认定标准、工作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导则规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在县级普查单元全部完成实地调查,普查数据经县、市、省三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通过后开展。认定工作应严格遵循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完成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全面评估文物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及社会、文化意义。
办法对实地调查验收的工作原则、责任分工、验收条件、实施流程、验收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实地调查验收是对各地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评价,县级普查单元全部完成实地调查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后提报验收申请。省级验收采取内业检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听取工作汇报、内业全面检查、实地随机抽查、反馈验收意见等流程进行,最终进行量化打分,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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