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领域部分
(一)建议增加“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案由。
新增加序号65: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旅游领域部分
(一)序号11、12、13、16、17、26、27、29、30、31、32、33、45:罚则规定均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证/停业”,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罚款与吊证是否并存,请予以考量。序号60、61、63:建议从重情形的处罚内容去掉警告。
对裁量基准部分序号中,从重阶次的行政处罚裁量表述进行了调整。
(二)序号16:建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裁量基准序号16的违法依据部分进行了补充。
三、文物领域部分
(一)序号1:本法其他条款(例如86条)中表述的是环境,此部分适用条件中表述为自然环境是否妥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应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全部相关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人文、自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将序号1中“自然环境”修改为“环境”,有利于准确执行相关保护管理规定。
(二)序号8:违法行为与适用条件的“无法考古”情况存在逻辑关系错误问题;建议修改“在从轻裁量阶次中添加2万平方米以上”。
将序号8中“无法考古”修改为“工程建设用地区域丧失考古调查勘探条件、无法判断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制度有效落实。
鲁公网安备 37001344001号
备案:鲁ICP备09042281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