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4-02049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文号: | 鲁文旅许〔2024〕1155号 |
有效性: |
济宁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一期文物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济文物字〔2024〕7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厅回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开展的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一期文物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成果、结论。评估区域范围北起G327国道,南至规划丰兖路,西起火炬路,东至杨家河,扣除现状建筑以及明确的不需建设区域后,面积约16.2平方公里的待建区域。对未出具评估意见即违法开工建设的区域,不列入本次区域评估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执法处罚,并单独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评估结论中将评估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为16个文物影响区(1716272平方米)、20个待评估区(因地表有建筑占压,当前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共计4420455平方米)、未发现文物区。(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除20个待评估区需进行补充性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外,其余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或用地出让,共享该区域评估成果、结论,无需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影响区内严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予以避让,对文物影响区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新发现的文物点,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成果、结论,进一步明确其文化内涵及分布范围,合理确认或调整保护区划,按程序对新发现的文物点进行登记公布,并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区域列入区域评估的负面清单,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用地出让,按程序报相应部门审批。
未发现文物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用地出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单独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外,依据此评估意见及评估成果、结论即可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三、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做好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待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后再行施工。考古发掘应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附件: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一期文物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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