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4-01312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鲁文旅许〔2024〕749号 |
有效性: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拟在省级立项的淄博东岳新能源有限公司3×5万千瓦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选址的请示》(淄文旅字〔2024〕11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经研究,我厅回复如下:
一、淄博东岳新能源有限公司3×5万千瓦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用地,原为淄博市桓台县园区北路以北、大寨村生产路以南、东猪龙河以西、唐泰路北延以东地块和淄博市桓台县园区北路以北、东营村至大寨村生产路以南、东猪龙河以西地块,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由桓台县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供地的意见。原则同意淄博东岳新能源有限公司3×5万千瓦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总占地面积197822平方米的用地选址。
二、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特殊性,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做好现场看护,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后再行施工。
三、请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责任,做好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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