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制度规定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24- 05- 15 10: 50 点击次数: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成立大会事先备案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工作流程

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且已通过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六)《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8〕47号)等

申请步骤

(一)通过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省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且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申请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三)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主要发起单位代表应当担任社会团体首届负责人。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通过公示等方式审核。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前提交至省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在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人候选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民主选举;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参与民主选举。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时间不计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时限。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应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将该表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负责人候选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民主选举;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参与民主选举。

(二)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

与《山东省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正反面打印。

(三)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

与《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正反面打印。

(四)相关人员兼职批复;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按规定需报批的,还需要提交兼职批复。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兼职批准文件中应写明兼任负责人职务,未写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兼职情况,不需要提交此材料。

(五)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表;

(六)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在章程中载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咨询。

(七)场所所有权证明;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无偿提供使用的,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捐资承诺书;

(九)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中含银行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捐赠人”“捐赠单位”“捐赠额”“捐赠”“注册资金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十)会员名单;

(十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制定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程和表决结果并附参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作为档案由社会组织妥善保管。

附件: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zip




 

鲁公网安备 37001344001号

备案:鲁ICP备09042281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