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3-03176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文号: | |
有效性: |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体系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23]4号)精神,促进我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文旅行业融资难题,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制订《山东省“鲁担文旅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及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反馈。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系人:
王 会 0531-51791733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
孙远胜 0531-51783985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系人:
刘建磊 0531-86167322
省农担公司联系人:
崔 博 18654375008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联系人:
刘盛华 13287563181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代章)
2023年8月18日
山东省“鲁担文旅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文旅行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共同制定“鲁担文旅贷”业务(以下简称“文旅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文旅贷”业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其中,符合省农担公司业务条件的经营主体适用“鲁担文旅贷-鲁担惠农贷”(以下简称“鲁担惠农贷”,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符合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经营主体适用“鲁担文旅贷-鲁担普惠贷”(以下简称“鲁担普惠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文旅行业范围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第三条 “文旅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 “文旅贷”依托现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协调提供文旅行业经营主体相关情况及融资需求,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提供担保、再担保,承办银行发放贷款,重点支持文旅行业融资需求。
第五条 文旅行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申请“鲁担惠农贷”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是文旅企业和乡村旅游个体经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民宿、乡村旅游景点、乡村研学基地及其他等。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经营2年以上。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鲁担普惠贷”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是文旅企业集团、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精品民宿、文创企业等各类文旅市场经营主体。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经营1年以上。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包括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
(二)“鲁担惠农贷”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75%/年。
(三)“鲁担普惠贷”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年。
第七条 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文旅贷”业务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实施办法,协调并收集市、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提供文旅行业经营主体名单和基本情况,推荐融资需求并开展政策宣传,对“文旅贷”运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文旅贷”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文旅贷”投放规模。
第九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承办银行拟定“文旅贷”业务产品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并为符合条件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条 承办银行负责创新“文旅贷”业务产品,开展业务宣传,并对贷款主体进行审核、授信、放款及贷后监控等。
第四章 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文旅行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等客户信息,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后推送至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
第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提出融资需求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筛查,将预审通过的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及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按照“文旅贷”业务产品方案进行贷款、担保审批,银担双方一致同意后,承办银行完成贷款投放。
第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文旅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放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第十五条 “文旅贷”客户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及时向担保机构通报,并共同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确认无法化解的,由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代偿。
第五章 监管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文旅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文旅贷”项下业务的保后管理,发现预警信号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担保机构、承办银行上一年度内“文旅贷”运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存在逾期不还款付息等情况的文旅行业经营主体,由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文旅部门不再给予资金、评级等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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