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3-02629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文号: | 鲁文旅许〔2023〕1791号 |
有效性: |
你局《关于转呈〈2021年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锈钢产业园不锈钢生产及冷轧组团项目待建区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请示》(济文物字〔202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厅回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京师范大学开展的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锈钢产业园不锈钢生产及冷轧组团项目待建区文物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成果、结论。评估区域范围为济南市莱芜区城西片区南至龙潭西大街以北,西至西内环路(汶秀北路)以东,北至嬴牟西大街以南,东至鹿鸣路(待建)以西,规划面积约1069615平方米的待建区域。
二、评估结论中将评估区域划分为四类,分别为A类考古发掘区域(1625平方米)、B类补充勘探区域(孟家峪村、古石沟村及1处公交停车场,当前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共计221374平方米)、C类可直接建设区域(737600平方米)及D类已建成区域(盈德厂区及道路硬化区域,暂不拆迁,共计109016平方米)。
A类考古发掘区域按程序完成考古发掘后,和C类可直接建设区域共计739225平方米的用地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或用地出让,共享该区域评估成果、结论,无需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单独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外,依据此评估意见及评估成果、结论即可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B类补充勘探区域待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后,以及D类已建成区域需进行升级改造等建设内容时,需补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按程序报相应部门审批。
三、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做好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待依法完成考古等文物保护工作后再行施工。考古发掘应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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