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1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方面的基础和依据,内容涵盖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承诺和权利保障等多项制度,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各环节、全流程提供制度支撑。为抓好国家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亟需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提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管理在助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规范发展方面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从国家战略层面积极推动建设诚信社会,信用被视作是现代经济蓬勃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基础,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动,社会信用在行业分类分级监管、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效果逐步显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内容参考。
二、《办法》中适用范围的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主要规定了数据采集分工、数据归集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为信用应用与评价。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分工、评价方法、评价周期、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四章为失信主体认定与惩戒措施。主要规定了失信行为类型、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轻微失信主体名单的惩戒措施、措施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等内容。
第六章为信用承诺。主要规定了信用承诺的应用范围、不适用信用承诺相关情形等内容。
第七章为信用修复。主要规定了信用修复的主体、行政处罚后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八章为权益保护。主要规定了行业主体对信用信息异议的处理、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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