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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镜鉴】心怀不满当间谍 密码安全遭威胁——保密警示教育案例001

发布时间: 2022- 06- 30 17: 41 点击次数: 来源: 金城出版社《镜鉴》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黄某,因工作态度不端正、能力平平、业绩落后而被解职。为此他心怀不满,以手中私自留存的保密资料为筹码、主动在互联网上与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


2002年,黄某将手中私自留存的3份有关军用保密机的电子文档拷贝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收取1万美元奖金。在金钱的诱惑下,黄某彻底沦为一名为境外势力效力的间谍。

此后,黄某通过策反前同事,窃取妻子唐某、姐夫谭某和其他同事计算机中存有的涉密文件、资料等手段,在10年间先后向境外提供15万余份资料,获取70多万美元间谍经费,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涉及我密码领域大量机密情报,对我党政军等核心要害部门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最终,黄某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谭某因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分别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有关单位29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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