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2-02553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6-03 | 文号: | |
有效性: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山东手造”品牌的工作安排,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三部门通知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山东手造”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编制过程
从2021年12月开始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摸底、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2年4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及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征求意见,通过了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共分5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等内容,强调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共7条,明确了申报认定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程序、公示公布等内容,规定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开展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第三章“支持和扶持”共11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支持措施,明确了非遗工坊享有的研修培训、消费帮扶、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第四章“考核与管理”共12条,明确了非遗工坊的责任、考核和取消非遗工坊的具体情形。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内容。《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促进非遗工坊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
四、主要特点
《办法》对非遗工坊认定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几个方面都做出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细化条件程序,便于操作执行。《办法》提出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对非遗工坊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明确权利义务,加强支持保障。《办法》明确了非遗工坊的义务,提出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提出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重点,优先吸纳其就业。同时《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支持非遗工坊的措施,提出将非遗工坊优秀产品纳入“山东手造”工程加以支持,规定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出可认定一批省、市级“非遗工坊”,可评选认定一批非遗工坊带头人等。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办法》强调建立健全非遗工坊评估考核机制,完善退出机制,明确取消非遗工坊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提高了非遗工坊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关文件:《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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