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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MB2847723P/2021-01358 发布机构: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1-09-10 文号:
有效性: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次数: 来源: 行政许可处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批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 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调整如下: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出入口与幼儿园的任何一个出入口之间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审批部门要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鲁消〔2021〕80号)执行,对投入使用、营业前已明确取消消防安全检查的地区,相关审批单位要探索建立申请人承诺制。

  2. 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要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同时各地要结合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工作,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慧勇

    联系电话:0531-82083130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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