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1-00727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文号: | |
有效性: |
为规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过程
从2020年上半年开始着手《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其后,发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征求意见,组织非遗保护机构、高校等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全省非遗保护工作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再次讨论。2021年年初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通过了厅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山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6月8日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共分4章37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的依据、含义概念和指导思想,提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第二章“申报与设立”共11条,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和设立的区域范围、基本条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明确了规划纲要编制、审核论证、总体规划实施、建设成果验收以及公示、公布等环节的内容。第三章“建设与管理”共19条,提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建设管理机构、提供建设经费保障等要求,细化了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能任务,明确了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以及奖惩等措施。第四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参照制定、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办法》的施行,将有效规范和促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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