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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MB2847723P/2021-00726 发布机构: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6-17 文号:
有效性:

关于《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次数: 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提高省级传承人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要求,立足我省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过程

从2020年上半年开始着手《办法》的编制工作,在广泛调研摸底、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单位征求意见,之后组织非遗保护机构、高校等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全省非遗保护工作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议再次讨论。2021年年初征求了厅相关处室的意见,通过了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6月8日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共分5章29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遵循原则、传承人基本要求等内容,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与基本权益。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共11条,明确了申报认定工作周期、原则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答辩、公示公布等内容,规定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第三章“权利和义务”共2条,明确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参加教育培训、获得传习补助等权利,以及应承担的培养后继人才、参与公益宣传等义务。第四章“服务与管理”共8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支持措施,细化了建立传承人档案、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开展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完善退出机制等要求,明确了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了去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参照制定、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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