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1-00458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1-04-23 | 文号: | 鲁文旅革2021【4】 |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基因,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红色文化特色村创建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创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4月21日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创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挖掘保护乡村中的红色文化遗存,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引导红色文化特色村科学规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打造齐鲁样板,系统化、规范化做好乡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色文化特色村,是指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村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得力,红色文化突出、传承弘扬有力、展示运用得当的行政村(社区)。其中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红色文化遗存是指已登记公布为革命类文物的建筑物、纪念物、遗址等红色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鼓励、支持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的培育创建工作,将其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宣传平台进行重点推介,在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培育创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创建申请:
(一)拥有红色文化遗存;
(二)具备红色文化宣传展示空间;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
(四)依托红色文化遗存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方面取得成绩;
(五)近三年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文物安全等突发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第六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的创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和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复审同意后,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的创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创建申请表;
(二)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创建工作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列入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创建名录。
列入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创建名录的村,经过三年未达标准的,需重新申请列入创建名录。
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创建过程中,涉及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评定挂牌
第十条 列入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创建名录,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经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和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复审同意后,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红色文化遗存得到有效保护修缮;
(二)红色文化得到有效的宣传展示;
(三)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四)自然生态环境和乡村文化氛围良好;
(五)交通便利,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管理机构具备有力的综合管理保障能力;
(七)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评定组完成,评定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定时可以暗访的形式来检验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评定合格者,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评定;已经评定的,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定的“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据《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评定细则》检查其保护和管理、运营状况。
检查结果达不到《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评定细则》规定分值的,对其出示黄牌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检查,直接撤销“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认定。
(一)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文物遭受严重损坏;
(二)宣传展示出现违背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经查明红色文化特色村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众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认真整改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认定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培育创建。
第二十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内文物、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红色文化特色村评定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备注 |
红色文化 遗存保护 (30分) | 价值评判 (10分) |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10分;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8分; (3)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得6分;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得4分; (5)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得1分。 | 最高不超过10分 |
保存状况 (20分) | (1)保存状况好,得10分; (2)保存状况一般,得5分; (3)保存状况较差,得0分。 | ||
(1)环境风貌好,得5分; (2)环境风貌一般,得3分; (3)环境风貌较差,得0分。 | |||
(1)“四有工作”完备,得5分; (2)文物“四有工作”已开展,但尚不完备,得3分; (3)未开展“四有工作”,得0分。 | |||
红色文化 保护传承 (30分) | 馆藏红色 历史见证物 (5分) | (1)馆藏红色历史见证物数量多,种类丰富,保存状况好,得5分; (2)馆藏红色历史见证物数量多,种类丰富,保存状况一般,得4分; (3)馆藏红色历史见证物数量少,种类少,保存状况较好,得3分; (4)没有馆藏红色历史见证物,得0分。 | |
红色文化影响力 (5分) | (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得5分; (2)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得3分; (3)在市(县)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得1分。 | ||
宣传展示 (10分) | (1)宣传展示空间能够满足参观需要,得1分; (2)展陈内容丰富,文字描述准确生动,得2分; (3)展陈设计合理,得2分; (4)展陈形式多样,得2分; (5)研究充分,革命故事挖掘深入,得2分。 (6)有专人进行讲解,讲解人表达能力强,内容生动感人,得1分。 | 有欠缺可酌情减分;展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一票否决。 | |
开放情况 (5分) | (1)常年免费面向公众开放,得5分 (2)收费、预约或内部开放,得3分; (3)未面向公众开放,得0分。 | ||
红色文化利用 (5分) | (1)开展文化旅游,得2分; (2)具有反映红色文化,有一定影响力的书籍、影视、曲艺、绘画等文化作品,得2分。 (3)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开发相关文创产品,得1分。 | ||
公共文化服务 (10分) | (1)有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开放且活动正常开展,拥有专兼职文化管理人员和文化活动队伍,得3分; (2)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学校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得3分; (3)有以宣传红色文化为主、村民共同参与的文化活动,4分; | ||
基础设施 (10分) | (1)交通通达性好,有公路直达,得2分; (2)公共交通便捷,有固定的1条及以上公共交通线路,得2分; (3)村(社区)内干净整洁,道路硬化通畅,得2分; (4)在村庄(社区)入口、周围主要道路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得2分; (5)将红色元素融入村容村貌建设,红色文化氛围浓厚,得2分。 | ||
综合保障 (10分) | (1)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得到财政资金、集体收入或社会团体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得2分; (2)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红色文化保护、宣传工作,得3分; (3)农村党组织评星定级,5星得5分,4星得4分,3星得3分,2星及以下得0分;未开展星级评定的,根据党组织相关证明,予以评分。 | ||
其他加分项 (10分) | (1)拥有一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得5分; (2)拥有一项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 (3)拥有一项设区市级荣誉称号,得2分。 | 荣誉称号指:生态、环保、文化、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方面;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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