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21-02522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文号: | |
有效性: |
关于《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修订说明
现将《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要求“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的同标准处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正式印发。为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合法、适当,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裁量基准》修订刻不容缓。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山东省旅游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制定。
三、修订过程
《裁量基准》于2019年12月制定公布,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于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公布,因法律法规新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2021〕140号)《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版)》(鲁文旅执〔2021〕3号)印发,以及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裁量标准方面的意见、建议,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对《裁量基准》的再次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组织各市业务骨干进行了审核;召开了执法督察处、执法监察局、部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参加的研讨会。经多次细致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裁量基准》(修订稿)。《裁量基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厅政策法规处初步合法性审查,经省文化和为旅游厅2021年第24次党组会会议审议通过,拟于2021年12月下旬,下发修订后的《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版)》(鲁文旅执〔2021〕3号),重新对文化、文物、旅游三大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细化,一是增、减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新修等原因,共增加了48项行政处罚,删除了 14项行政处罚。经此次修订,《裁量基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由194项调整为228项;二是调整部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根据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76项在执行中不切合实际或难以落实的裁量标准进行了调整,如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般违法程度的处罚由“责令停业整顿15日”修改为“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加大查处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的工作要求,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较轻违法程度的违法情形由“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降低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调整后的裁量标准更加合理、适当、利于执行。
二、沿用《裁量基准》编制格式,明确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便于执法办案中操作执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裁量基准》(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仍至2025年1月14日。
鲁公网安备 37001344001号
备案:鲁ICP备09042281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