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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 12- 01 15: 38 点击次数: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暂列“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省财政厅要及时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设立执收项目。各级行政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执收手续,并按规定执收。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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