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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要求到“十四五”末东部地区力争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发布时间: 2020- 09- 15 12: 18 点击次数: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9月14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确立了“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的总目标。根据《若干措施》,到“十四五”末,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之比争取缩小到1.3:1以内,东部地区实现城乡统一。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立杰介绍,“十三五”期间,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5.84%和11.15%,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472元、283元增长到现在的每人每月627元、48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由按供养方式到按个人自理状况确定的转变,基本生活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月752元、484元增长到现在的每人每月902元和646元。同时,我省社会救助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需要持续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奋斗目标,提出了14个方面的具体落实措施。不仅对改革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而且对发展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

在制度覆盖方面,《若干措施》扩大了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覆盖范围,明确提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它必要救助。

在保障标准方面,《若干措施》要求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同时,落实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各地可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对象集中在城乡社区、村居,他们有什么样的困难和需求,需要通过基层相关救助机构和工作人员来了解;上级出台的每一项救助政策,都需要基层来宣传、来落实。”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邢洪锐表示,为把好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我省将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组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在人员力量方面,县级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村级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兼职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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