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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5- 16 17: 31 点击次数: 来源: 机关党委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支部,山东演艺集团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提升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党员教育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经厅党组研究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党员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因调动(考录)、考学等原因离开现工作单位,或者因培训、挂职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工作单位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接正式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因培训、挂职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工作单位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返回时,所带党员证明信需加盖前往单位党组织公章,交回工作单位党组织备查。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  正式组织关系的转接,省内通过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流转(以下简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省外凭据党员组织关系纸质介绍信流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开具党员证明信的,接受所到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参加所到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有关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在所到单位党组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费交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

第四条  机关党委统一管理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各单位(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司)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党员需要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的,由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组织关系转往省内其他单位的,单位党支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员通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发起单人转出申请(3人以上同时转出可发起批量转出申请),选择省内转接,填写党员信息和党员转出申请信息,发送到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机关党委审核通过后,进行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外部组织关系网上流转。接收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后,由接收单位安排下属党支部接收(在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内部转接的,机关党委审核通过后,由转往单位党组织安排接收)。组织关系转往省外其他单位的,单位党支部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员通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发起单人转出申请(3人以上同时转出可发起批量转出申请),选择省外转接,填写党员信息和党员转出申请信息,发送到单位党组织审核,单位党组织审核通过后再发送到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审核完成后提交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给党员本人开具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或代办人到省委省直机关组织部领取后,进行省外转接程序。

第六条  因调动(考录)、挂职等原因需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的,由党员本人向拟接收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拟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对其党员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办理接收手续。省内转入的,通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转接,在机关党委审核通过其组织关系电子介绍信后,由拟接收单位在5日内办结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省外转入的,由转入党员本人持省外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办理。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并将党员信息录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后,进入省内办理环节,由机关党委确认接收,再逐级完成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内部网上流转。

在启动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前,拟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对拟接收党员的党员档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完成后将党员档案及问题清单(如发现问题)报机关党委进行二次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员材料缺项、填写不规范的,拟转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本人应及时与转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予以补填或纠正,材料补充完善后,方可进入组织关系转接环节。

第七条  因培训、挂职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工作单位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机关党委书面报送有关情况的说明,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八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务必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接手续。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视情况重新发起组织关系转接申请。

第九条  实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回执制度。由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转往省内其他单位,或者由省内其他单位转入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的,转接完成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电子回执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中自动存档。由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转往省外其他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完成后,转出党员有责任督促接收地党组织将组织关系回执寄回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将回执信息录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转接流程全部结束。由省外单位转入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有责任及时将组织关系回执寄回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均应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对临时外出的党员,派出单位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员本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一条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需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转往省外的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如遇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支部代办,党员不得私自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委管理的学生党员,毕业时已经落实工作单位且其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在离校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派遣期内毕业生党员需要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的,应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对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院党委的毕业生党员,院党委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期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院党委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党委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的党员,应是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在编职工,或者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经有关部门、厅党组批准到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挂职6个月以上的人员。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外党员到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挂职、学习和从事其他工作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党员,只开具党员证明信。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到厅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党员,不转接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未按本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单位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六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定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所在党组织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先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厅机关党委审批,经厅党组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严禁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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