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文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000MB2847723P/2020-00034 发布机构: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2-19 文号:
有效性: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点击次数: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一、出台背景

服务业是我省经济重要产业,在吸纳就业、保障民生、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服务业深受冲击,尤其是餐饮住宿、文化旅游、批发零售、展览、电影放映等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全行业大面积停业歇业,疫情过后也将面临较长恢复期,企业实际困难较多。为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损失保生存,提振信心渡难关,严控疫情早复工,危中寻机求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中有关“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一并研究文化旅游、电影放映行业支持政策的安排,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该《意见》。

二、起草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强化针对性。《意见》惠及的行业主要针对受疫情冲击最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批发零售、展览、电影放映等五大行业,制定的措施聚焦行业反映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因症施策。二是突出实用性。《意见》制定的18条措施,都有明确的时间、标准和责任单位,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最大化的整合我省可利用资源,尽可能增加含金量,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体现前瞻性。《意见》既考虑了疫情期间保障行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又充分考虑了疫情结束后行业恢复性发展的需求,对有些措施适当进行了展期,有些措施则作为长期性政策固化下来,体现了政策的导向性。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共四部分18条,包括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解企业成本压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充分吸收国家新出台政策的相关措施,并把省里可调配的资源进行整合,增加含金量。如,第1条把国家规定的“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内容扩展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是对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二十条”政策的部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有执行标准范围的坚持就高不就低。如,第5条对返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的执行标准明确为“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第12条在鲁政办发〔2020〕4号文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房租减免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第15条明确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使原有措施更实更具体。三是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扶持纾困举措。如,第6条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1 个百分点;第7条明确企业公积金缴存可按最低标准缴或缓缴;第9条顺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第11条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第13条对参与政府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给予30%至50%的物流费用补助;第16条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等等。四是对各市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如,第10条提出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第14条提出各市可对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第18条各市可对困难企业给予财政贴息,等等。


鲁公网安备 37001344001号

备案:鲁ICP备09042281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