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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12- 03 10: 11 点击次数: 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

各司局,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办公厅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部领导批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5 

  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文化和旅游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研究部署、统筹规划、指导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具体职责包括:协调落实部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等。 

   第五条 各司局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各司局分管领导负责部署和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各司局明确专门处室负责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是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协调各司局维护更新在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并逐步完善网上信息检索、查询、下载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重要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务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和绩效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部门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部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初始,文稿起草人须明确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运转审核过程中,文稿起草司局及会签司局的核稿人、审签人根据司局业务职责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把关确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文稿起草司局负责自完成审签程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办公厅负责对各司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协调相关司局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须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有助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包括: 

      (一)现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传达室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处室人员接收 

      (二)邮寄申请。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三)在线申请。可通过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进入系统申请 

   第十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厅相关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齐需要补正的事项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办公厅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能分工分送相关司局办理。相关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口径,起草代拟稿,反馈办公厅。办公厅根据司局代拟稿,起草正式复函,答复申请人。对于情况较为复杂、存在法律风险的申请,办公厅视情就复函书面征求政策法规司意见。 

   二十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完毕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保密审查 

  二十五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司局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对外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填报《文化和旅游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认真履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起草文件时应在附注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作出上述标注的文件在公开前不需再填写《文化和旅游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二十七 新形成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认为可以公开,即由司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公开。司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送文化和旅游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或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人事司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各司局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指标。 

   第二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和旅游相关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形成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通过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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