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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艺术品(仅限于获得授权的艺术品销售、展览、比赛活动。艺术品交易、抵押、众筹、投资、拍卖,邮币卡交易等金融性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不在本许可之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叁年。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7月11日
抄送:济南市文广新局、济南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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