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经营范围:演出剧(节)目、表演(仅限于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单位并与其签订协议的演出剧(节)目、表演的传播。邮币卡等电子货币充值、交易、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金融性质项目,直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等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不在本许可之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叁年。
山东省文化厅
2017年10月10日
抄送:泰安市文广新局、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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