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16-00957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6-04-15 17:54:11 | 文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1906642 | ||
权力事项名称 | 考古发掘组织、审核、验收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条:“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第二十七条:“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7月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 | ||
实施主体 | 省文物局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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