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7723P/2016-00953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6-04-15 17:50:11 | 文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1906638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关于组建省文物局(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2.《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关于组建省文物局(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2011年6月鲁编〔2011〕17号)一、(一)拟定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文物博发[2010]32号)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三)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足额安排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经费及事业发展所需项目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四)配合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估。”;第八条:“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商财政部择优认定。”;第十一条:“列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对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二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计划完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商财政部予以认定。”;第十六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制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核准。”;第二十三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每年末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于次年2月末之前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 ||
实施主体 | 省文物局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博物馆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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