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批准省文化厅确定的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58项)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59项),现予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力度,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山东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pdf
2.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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