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山东省文化厅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分-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厅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处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文化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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