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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构筑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民生基线,具有广覆盖、促公平、普惠及等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里的“更多”,是指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效率;“更公平”,是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惠及”,是指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公众满意度。由此可见,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治理的核心内容,不仅是改善民生、保障政府治理有效性的关键,也是赢得民心、保障执政党群众基础的关键。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构建,不仅要强调供给主体、供给范围、供给方式等工具理性,解决“谁来供给”“供给什么”“如何供给”等问题,更要重视公众需求、公平正义、公众满意等价值理性,解决“为了谁”的问题。公众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感知的。因此,政府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求,是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与治理效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一些社会调查和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目前一些人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仍然不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长期采用“单向投入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过多依赖投入任务指标、规模效应、责任考核等驱动各级政府履行供给责任,忽略了政策制定中的公众需求调查和政策执行中的公众需求回应,以及政策执行后的公众满意度分析等,从而导致有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需求错位,出现供需失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评价。
满足公众需求是政府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更是政府提升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应改变惯有的“单向投入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双向互动型”供给机制,促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需求有效耦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均等性和可及性。
建立需求调查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信息挖掘、民意调查等实时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共需求,并通过需求信息分析研判变迁规律与趋势,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议程与规划制定等提供信息参考,以保障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能够尊重民意、体现民意。
建立需求回应机制。根据公众需求动态调整国家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围、标准、方式等。修正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在坚守国家基线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公众需求,分类形成梯度标准,既有“底线保障”,又促“增量福利”。针对公众需求,应将生态环境保障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推进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和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为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质量监测机制。引入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形成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评估体系和质量改进体系。通过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全程监测,倒逼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重视公众需求,既重视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效率指标,更重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质量指标。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拓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公众参与的路径与渠道,推行政策听证、民主恳谈、公民议事会等方式,构建需求表达机制;通过政府购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通过设立市民监督员等方式,赋予公众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的监督权;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赋予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选择权;通过满意度调查等反馈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结果的认同状况,从而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借助民力、赢得民心。
(作者: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姜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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