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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14- 03- 26 14: 53 点击次数: 来源: 山东省文化厅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政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文化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在文化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文化重要政务和事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省文化厅政府信息,是指文化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信息共享、对外公开先对内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处室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公开事项

   第六条 应公开的事项

(一)文化政策法规

1.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化工作政策文件;

3.文化工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其执行情况;

4.领导讲话、经验交流材料。

(二)文化规划统计

1.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文化工作年度要点;

3.文化事业发展统计。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重大文化活动;

2.文化信息与动态;

3.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事件情况;

5.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

(四)重大决策情况

1.省文化厅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省政府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省文化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有关申请表格等。

(六)信访事项

1.文化部门信访工作制度、规定;

2.厅领导公开接访日程安排。

(七)机构设置等情况

1.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等;

2.省文化厅及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地址、电话、网址;

3.重大文化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情况;

4.省文化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其他依法和依申请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事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上报公文涉密不得对外公布的;

(三)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文化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类文化行政事务公开的主渠道是“山东省文化厅”政府网站(http://www.sdwht.gov.cn)、《山东省文化厅简报》、政务微博及省文化厅合作媒体,凡在网站、简报、微博、媒体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及文化事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通过新媒体形式对会议进行直播,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阶段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适时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通过信息公开栏和公示栏等方式,公开需要办事人知晓的单位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厅长信箱、网上办事等文化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机关各处室长负责对本处室应公开的政务、事务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各处室拟公开的内容,经处室长签字,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厅办公室商各处室,并报厅主要领导同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暂不宜公开或不公开的事项,应由职能处室提交厅办公室审核。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经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要事项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处室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省文化厅纪检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文化厅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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