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
发布时间:
2012-
12-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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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并颁布实施;2002年10月28日,《文物保护法》修订案审议通过。在《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修订1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充分认识《文物保护法》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保护国家珍贵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文物工作进入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
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文物保护法》是指导文物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重要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是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保障,是我国文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里程碑,不愧为文物保护工作的根本大法。
——《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是我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物、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文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保护法》确立了属地管理原则,将文物工作“五纳入”列入法律条款,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文物保护职责,从根本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重要措施,构建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构成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
——《文物保护法》界定了文物保护是公益性的事业而非经营性事业,准确阐释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为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设定了前提。
——《文物保护法》强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奠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文物保护法》在我省的成功实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三十年来,我省在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结合山东文物工作实际,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2010年12月1日,历时6年起草,4次调研,5次征求意见,几十次重大修改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是《文物保护法》在山东具体实践的重要成果,不仅秉承了《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又与山东文物工作实际相结合,有许多探索和创新,不少规定在全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一是明确提出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和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二是将委托执法法定化,有效解决了县(市、区)级文物事业单位执法地位问题,对于缓解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作出“地下文物保护区参照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等规定,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是加大田野文物保护力度。规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田野文物保护难的问题。
五是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立了“文物保护先行”、“审批程序前置”的原则,作出“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等规定。
六是加强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管理。确立了文物征集审批制度、加强对监管物品经营单位、场所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等规定,规范文物流通秩序,确保国有文物不流失。
七是加大国有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规范力度。《条例》分别对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实现了文物保护全方位、无缝隙管理。
八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凸显教育和威慑作用,又保证了《条例》的逻辑关系和可操作性。
三、依法推动我省文物事业繁荣发展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把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作为繁荣发展文物事业的总抓手,坚持认真学法、大力普法、依法用法、严格执法相统一,推动山东文物事业发展健康快速发展,各项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是普法宣传广泛深入,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被列入省政府“六五普法规划”和《山东省2011-2015年依法治省规划》。围绕“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和法制宣传日等节庆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开设专版,组织专题,进行深入宣传解读。
二是保护法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除《条例》外,省人大相继制定出台《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与国家文物局签署《合作加强山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框架协议》。省文物局制定发布了《山东省文博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七区两带”文化遗产保护片区战略。
三是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升。省文物保护委员会成立。新的省文物局整合组建。全省17市有9个市成立了文物局,8个市成立了文物管理处或文物管理办公室;11个市成立了文物保护委员会;16个市建立了市级博物馆,7个市成立了考古研究机构。全省文物系统共有从业人员5700多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逐步壮大。全省文物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大幅度增长。
四是文物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初步建立,文物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各地通过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建立起了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防范网络,建立起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年来省文物局组织或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安全检查31次。查处和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64起,与省公安厅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共破获文物犯罪案件2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多名,追缴文物980多件(套)。
五是实施重点项目带动,大遗址保护实现历史性突破。大遗址保护曲阜片区暨山东省文物保护88项重点工程今年5月集中开工。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和鲁国故城、南旺分水枢纽工程、大汶口遗址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孔孟文化遗产地保护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贷款生效到位。大运河保护申遗工作进入冲刺阶段,列入预备遗产点保护工作全面启动。
六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文物安全环境持续改善。“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改建博物馆60余座。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各所有制博物馆达196家,35家博物馆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量居全国前列。尤其是山东博物馆新馆的建成开放成为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里程碑式的标志,自2010年底免费开放以来接待观众已突破300万人次,以一流的设施和人性化服务,创造了多项省级馆之最。300多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得到有效保护,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观光目的地、文化品牌和城市名片。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新时期文物工作是在历史欠账较多、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党和人民对文物工作的新期待相比,与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不完全适应,仍有不少差距,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总体上看,当前我省文物事业既处于加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处于保护压力继续加大、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矛盾凸显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我们要乘势而上,争创一流,为实现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相适应的文化遗产强省目标不懈努力,为文化遗产强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