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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赔偿标准划出“硬杠杠”

发布时间: 2011-04-26 09:00 点击次数:
    为打击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新《标准》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最高达20%的违约金。记者昨日从市旅游质监所获悉,我市旅行社也将开始执行这一新规,新规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将起到约束作用,让市民出游更加安全、放心。
  新规除对旅行社不能如期出团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常见的转团拼团、降低服务档次、擅自增加购物项目、“甩团”或终止服务等违规行为也都有明文规定。根据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编辑:文旅厅信息员  
来源: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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