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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0-11-15 10:08 点击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济宁市旅游监察大队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入解读26条旅游司法解释,把握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手段,确保旅游司法解释的有效实施,有效保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如今我国旅游业已进入了一个大众旅游消费阶段,近年来,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已成形成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资料显示,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诉量同比增长64.5%,位居投诉增幅第四位。由于旅游涉及的环节度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旅游立法的滞后与司法解释的空白,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解决的难度,对旅游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造成了很大障碍。
    旅游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旅游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在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者的诉讼权利及权益、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它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旅游经营者与第三人、旅游经营者与地接服务单位、旅游经营者与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以及旅游经营者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六种法律关系,对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济宁市各级旅游执法部门将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发挥旅游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处结旅游投诉案件质效新提升,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编辑:文旅厅信息员  
来源:济宁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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