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09-08-3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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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招商引资的重点,提出以建设知名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重点搞好景区开发、交通设施、旅游线路、星级酒店等建设项目。新入驻济宁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将在财税、用地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从盈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同级财政(下同)将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前两年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数额的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用地政策: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在使用权届满前一年,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续期手续;完善服务业招商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可将投资额度、行业排序、注册资本金等反映企业实力的指标列入出让条件;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旅游业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同时享受济宁市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中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对列入济宁市服务业招商重点的旅游项目,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项目所属行业,依据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济宁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字(2009)63号),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实行全过程服务,市考核办负责督导,限时办结。